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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作者:峰云汇   时间:2022-08-08 18:27:31

榆林市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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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努力把旅游产业培育发展成为榆林市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榆林市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榆林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导向的企业和组织;经认定为榆林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范围

纳入榆林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催生的新业态、新产品;对榆林市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能够形成带动效应的项目或活动。

三、扶持方式

(一)品牌创建奖励

1对被命名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对成功创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6.对按照国家标准建成3A、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市场营销奖励

1.鼓励旅行社组织接待中远程游客入榆,通过航空线全年输入游客量达3000人次以上,且在市内酒店住宿2晚以上、游览4个以上A级景区的,按每人次100元奖励。

2.鼓励旅行社拓展地接业务,通过大巴组团来榆旅游且在市内酒店住宿1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的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量2000-5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奖励;全年累计地接量5000-10000人次,按每人次20元奖励;全年累计地接量1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30元奖励。

3.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包机入榆旅游,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含港澳台客源市场),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外包机组织国外游客入榆旅游,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每班次奖励10万元。

4.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乘坐旅游专列入榆旅游,一次性300人及以上的,每列奖励3万元,同一专列每增加100人,追加奖励15万元,1000人及以上专列最高奖励15万。

5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外入榆过夜游客,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每晚150元奖励;2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每晚200元奖励。

(三)新业态扶持奖励

1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创新设计和营销榆林精品旅游线路,并取得市场认可,且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凡开发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民俗音乐表演等项目,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演出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

5.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示范项目的(如工业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等)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

6.对研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创旅游商品的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赛事中获奖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所获奖项的奖励标准给予双倍奖励。

7支持“清爽榆林”和“陕北榆林过大年”两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关活动经费。

四、政策兑现

(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旅游项目及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定项目奖励的申报、评审、决定、公示等,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查,并落实项目跟踪、市场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一)经查实被扶持对象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服务质量重大过失行为的。(三)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被扶持对象当年受到上级部门(单位)或本县市区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


[责任编辑: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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