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规范
日前,陕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厅印发了《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对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
加工园区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
申报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园区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园区运行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对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园区有专门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所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专项资金。
(三)园区产业聚集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达到5家(含)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0家(含)以上,园区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70%。
(四)加工转化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不低于2:1。
(五)园区投资政策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六)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园区入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园区入驻企业有固定的注册商标并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证,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等有一定数量,建立稳定、高效的原料生产基地或长期合作生产基地。
(七)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等主体共同发展,形成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
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的加工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在本规范印发后更名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
加工园区每年进行监测一次,适时开展评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对加工园区的规划实施进度、园区内农产品生产总产值情况、农产品加工产值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带动能力等指标进行监测,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加工园区进行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称号。
已认定的加工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称号:
1. 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中省奖励资金,或加工园区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4. 不上报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运行情况;
5.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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