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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陕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峰云汇   时间:2022-09-05 16:41:38

中央财政支持陕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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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农业绿色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部分生产发展类项目实施方案,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做好各类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本批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通过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通过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奶业振兴行动与畜禽健康养殖、畜禽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通过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推进统筹使用。落实“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市(区)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安排给56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市(区)在细化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沟通,正式印发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级要及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过程管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级报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自2022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级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深化绩效管理。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中省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9日

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实施方案

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内容。

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一)建设内容

全省计划下达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156万亩(详见附表),其中省农垦集团下属的朝邑农场任务面积不少于2.5万亩,厅属省农牧良种场任务面积不少于1.1万亩。聚焦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服务小农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队、行业协会或联盟等服务组织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在整村、整镇、整县范围内积极探索菜单式、保姆式、保底+分红式等多种服务模式,有效保障粮食安全,推动节本增效增收,发展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1、实施主体。项目由各市(区)推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区)、省农垦集团下属的朝邑农场和厅直属的省农牧良种场承担实施。优先扶持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全省粮食规模化经营三年行动和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任务的县(区)。每个示范县(区)择优选择5个以上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要求具备服务经验2年以上、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机械设备、服务质量好认可度高、主动纳入中国农服平台管理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等条件。承担2022年项目的县(市、区)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http://www.zgnf.net/)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 )。同时要借助中国农服平台“组织名录”板块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动态更新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补助标准和方式。资金兑付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根据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兑现补助。补助资金可以补给服务主体,也可以补给农户,要保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标准按照切合实际、严格考核、易于推广的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领域、服务环节、服务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于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示范县(区)安排面向小农户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8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户,每年享受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10万元,坚决防止政策垒大户。鼓励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果畜菜茶菌药等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支持方式。支持跨区域服务,对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该县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向

财政补助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和农民急需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服务,关中重点围绕小麦种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及果园套种等开展服务;陕北重点围绕马铃薯玉米宽幅间作、杂粮生产和果树幼园套种等开展服务;陕南重点围绕水稻油菜种植、马铃薯玉米大豆复合种植等开展服务。省农垦集团下属的朝邑农场和厅直属的省农牧良种场要发挥机械、组织和管理优势,探索国有农场为农场职工、周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新途径。

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一)建设内容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水果和蔬菜生产基地县、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产地设施紧密对接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为目标,针对各类时令水果、食用菌、薯类、茶叶、中药材等在当地具有较强增收带动能力的区域特色种植类鲜活农产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促进集中建设、成网配套,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具体包括:

1.冷藏库。在水果(苹果、猕猴桃等)、设施农业(蔬菜、食用菌等)、区域特色产业(薯类、茶叶、中药材等)农业特色产业生产基地,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改扩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藏库,用于果蔬贮藏保鲜。

2.气调库。在苹果、猕猴桃、蔬菜等呼吸跃变型果蔬生产基地,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3.预冷库。以果蔬等种植类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建设预冷库,将采收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在运输、贮藏或加工以前迅速预冷去除田间热和呼吸热,达到相应的贮藏温度,可单独建设,也可配合大型冷藏库同步建设。

4.通风库。选择自然冷源充沛的地区,在临近村镇主要道路,充分利用自然有利地形,采用较好的保温隔热建筑措施和通风方式,建设土建式、组装式通风库,用于萝卜、马铃薯、柑橘等耐贮果蔬的贮藏保鲜。

5.贮藏窖。在渭北、陕南等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土地的保温特性,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帮助农户短期贮藏白菜、马铃薯、红薯等耐贮性好的农产品。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配套建设简易组合保鲜贮藏设施和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建设主体。原则上以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建设主体要符合“四有”原则,有合法合规经营资质、有强烈建设需求、有建设所需用地、有自筹建设资金,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建设主体,优先支持需求库容在100吨以上,采用先进冷链设施建设理念、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正在被起诉、资产处于冻结或被执行状态影响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不纳入奖补范畴。

2.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以“双限”进行适当支持。冷藏库、预冷库、气调库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通风库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25%,贮藏窖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2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在“双限”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各类库型的补助比例,确保项目科学实施。支持各地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鼓励脱贫县区充分用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及时与乡村振兴部门衔接,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三)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建设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规模的冷藏保鲜设施,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组合建设(包含新建、改扩建),更好地提高设施利用率。

附表: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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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资金及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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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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